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最新量刑標準一覽表
發布日期:2017-10-18 瀏覽量:...
罪名 | 量刑檔次 | 犯罪情節 | 毒品品種 | 毒品數量 | 刑期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情節較重 |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 | 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 | 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 ||||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 | 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 ||||
(四)醋酸酐 | 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 ||||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 | 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 ||||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 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 ||||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 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 ||||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 |||||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 |||||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 |||||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 |||||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 |||||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 |||||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 |||||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 |||||
第二量刑幅度 | 情節嚴重 |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以上情節較重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
(二)達到以上情節較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以上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
第三量刑幅度 | 情節特別嚴重 |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情節較重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
(二)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情節較重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 |||||
注:以上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和刑法的相關內容整理 |
附條文:第三百五十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制造毒品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名原為非法買賣易制毒物品罪,后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而作了改變,更加完善。量刑也較原來的兩檔調節為三檔,國家嚴懲的態度 十分明顯。
罪與非罪
A、可不以犯罪論處:有證據證明確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能辦證未辦證。
《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論處。
B、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