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誰之過?
發布日期:2020-12-04 瀏覽量:...
四川某貿易公司為招聘員工,通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先生在朋友圈發布招人信息。2020年9月1日,楊女士應聘為該貿易公司員工,工資標準為底薪加提成,入職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1月17日,楊女士離職。因楊女士收取了客戶方的貨款及衣物未退還,成先生亦未發放當月工資。2020年11月19日楊女士向青白江區勞動糾紛聯調中心申請調解,要求其支付11月工資、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共計44566元。
接到青白江區勞動糾紛聯調中心通知后,成先生認為雙方沒有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的主要原因是楊女士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經朋友介紹,成先生來到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決定委托我所代理此勞動糾紛案件。2020年12月1日,我所主辦律師前往青白江區勞動糾紛聯調中心同楊女士進行了深入溝通,于當日達成了調解協議,商貿公司需在2020年12月13日前向楊女士支付11月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補償金等共計7436元,雙方勞動糾紛終結。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就本案的代理,希望在此友情提示大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對入職后遲遲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一般應與其部門領導溝通,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加強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從根本上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