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專業房產律師成功為賣房人爭取“多賣”35萬元
發布日期:2020-03-03 瀏覽量:...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3日,孟某與胡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孟某將其坐落于成都市成華區某小區商品房出售給胡某,總價845000元,首付355000元,尾款以貸款方式支付。該合同簽訂后,胡某向孟某按約支付了首付款,孟某將案涉房屋交付給胡某使用。2018年4月5日,孟某與胡某又就同一房屋再次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約定房屋售價總金額為1150000元,首付款仍是355000元,尾款795000元以貸款方式支付。
2018年5月15日,成都市發布新的商品房限購政策,要求新落戶成都市的購房人,需要社會保險連續繳滿12個月,胡某因社會保險繳納不足12個月而不具有購房資格,雙方因此產生爭議。2018年6月4日,胡某將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孟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孟某遂慕名來到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本律所代理本案。
辦案經過:
本案主辦律師在承辦本案后,向孟某詳細了解了相關案情,并向孟某詳細分析了本案,制定了本案的應訴策劃。同時,主辦律師指導孟某通過短信、郵遞等方式向胡某分別發送了關于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催告函》、《合同解除函》。
針對原告胡某的起訴,主辦律師發表答辯意見認為:1、胡某因公司限購政策不具有購房資格;2、胡某訴稱的案涉合同已經被雙方簽訂的第二份買賣合同即《二手房買賣協議書》變更,不具有效力;3、孟某已經通過向胡某發送《合同履行催告函》、《合同解除函》解除了第二份買賣合同。
胡某舉出了以下關鍵證據:1、其截止2019年1月的社會保險個人參保繳費證明,以證明胡某的社保繳納已超過1年;2、2018年5月29日胡某與孟某等人的錄音及文字資料,以證明雙方于2018年4月5日簽訂的第二份買賣合同系基于向銀行多貸款而補簽,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關鍵:
本案關鍵在于胡某當庭舉證的錄音能否證明第二份合同系為了多貸款而簽訂,是否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針對胡某舉出的錄音,主辦律師進行質證認為,胡某提交的錄音證據不能顯示錄音載體、錄音形成時間、錄音時長及錄音環境等重要內容,也無法確定錄音中的人物確系孟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不予認可。
庭審結束后,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多次傳喚被告孟某本人到場,對相關案情進行詢問。主辦律師就本案的法律關系和證據三性給孟某進行了詳細說明和分析,最終孟某在面對法官詢問時堅持認為胡某舉證的錄音內容并非自己所述,認為胡某與自己簽115萬元的買賣合同是基于房屋市場價格猛漲,雙方再次協商一致后簽訂的,即便胡某以115萬元購得此房屋,與市場價相比仍然便宜不少。
本案結果: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胡某與孟某簽訂的總價為115萬元買賣合同有效,并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訴訟費及保全費由胡某全部承擔。
本案的成功辦理,在于主辦律師熟練運用證據規則,通過證據駁翻原告的主張,獲得法院支持!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成都專業房產律師